3人死亡!扬州金陵船舶“8·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4月1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8月5日,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6万元。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外包单位未经审批违章动火,生产经营单位未充分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管理不严格,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船舶为单机单舵汽车滚装运输船,总长199.99米,型宽37.7米,最高15层(部分5层),编号为SA7400PCTC-1,该船设LNG罐舱1个,罐舱内置LNG燃料罐2个,罐体表面由里向外喷涂有聚氨酯保温层、聚脲阻燃层;罐体上半部分左前、左后、右前、右后部各设有吊耳1个,两罐体间设有立柱10根,LNG罐舱下方预留有与压载舱直接相通的人孔。事发时,该船处于船体合拢阶段,两个LNG罐体已安装完毕,罐舱盖板已就位,上下分段以及立柱正在调整连接。

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共有外包商67家,SA-1船船体合拢阶段共涉及20家。8月5日下午进入罐舱作业的22人分属8家企业,主要作业内容包括设备及管道安装、焊接、打磨除锈等。

其中,仪征正翔船舶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与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签订《船舶工程建造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船舶分段建造;南京友谊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仪征同景船舶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博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鑫星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仪征新苏海船舶有限公司和扬州金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的外包施工单位,均与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签订了合作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焊割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自船舶设备进入的所有舱室(含罐舱)动火作业按二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二级动火作业审批时效为当日。2025年8月1日,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贺某彬申请进入罐舱动火作业,动火人员为满某伟、刘某伟、刘某旭,监护人为贺某彬,申报、审批单中作业时间为8月4日7时至8月7日21时(“7日”中的“7”涂改痕迹明显)。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关人员分别签字同意。据签字人员反映,签字时作业时间为8月4日7时至8月4日21时。

8月5日7时,贺某彬填写《船舶二级动火点防范措施现场确认单》三张(动火人员分别为刘某旭、刘某伟、曾某奇,监火人员均为贺某彬)交至护船组,赵某骧先为贺某彬等人办理了动火作业票,发放了动火证,后令当日护船员余某俊对动火点的现场防范措施进行确认。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余某俊完成对正翔公司、博达公司动火点防范措施的现场确认。经调查询问、字迹比对等证实:《二级特殊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单》中满某伟、刘某旭、周某军、黄某鑫(安全检查确认栏),《船舶二级动火点防范措施现场确认单》中曾某奇、刘某旭、刘某伟、黄某鑫等签名均为贺某彬冒名代签。8月5日动火作业,仅进行了部分作业点的现场确认,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同景公司申请进入罐舱作业,作业开始时间为8月5日7时30分,作业前进行了测氧测爆。江苏金陵安保部安全管理人员张某童、涂装部主管魏某壮先后签字同意。

2025年8月5日上午,正翔公司员工满某伟以“罐舱太热”为由拒绝进入罐舱作业,贺某彬遂临时安排员工和某海顶替满某伟,与刘某旭共同进入罐舱作业。当日14时36分许,和某海在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开始焊接,约2-3分钟后,发现左侧LNG储罐右后吊耳北侧有火光,随即用手(戴焊工手套)拍打灭火,之后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火势进一步扩大。其他作业人员相继发现火情,陆续撤离作业现场。由于罐舱内部结构复杂,施工脚手架和舱层交错,友谊公司员工陈某建和同景公司员工张某东、史某呵、魏某民、王某罕、李某忠、沈某领等7人未及时撤离而被困。

14时43分,江苏金陵项目主管刘某林得知火情后,报告项目经理褚某海。14时44分,褚某海先后向安环部护船组长赵某骧、生产理部部长陈某荣、安环部部长赵某军和安全总监杨某杰通报情况。15时02分,杨某杰拨打119电话报警。

8月5日15时04分扬州市消防支队出警,15时14分首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由于罐舱结构复杂,浓烟积聚,能见度低,时有轰燃发生,救援难度较大,后通过开设排烟口、深入内部搜救、切割舱壁打开救援通道等措施,至16时14分,救出张某东、史某呵、魏某民、王某罕,4人均无生命危险。

经20余次搜索,8月6日9时18分,在罐舱尾部脚手架搜救出第1名失联人员(友谊公司陈某建);10时19分,在罐舱尾部舱底处搜救出第2名失联人员(同景公司李某忠);19时03分,在罐舱3层西侧检修平台搜救出第3名失联人员(同景公司沈某领),3人均无生命体征。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动火人员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储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势蔓延快,大量高温有毒浓烟(主要是HCN和CO)迅速充满整个罐舱,导致同景公司和友谊公司共7人被困,最终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兼监护人贺某彬,未规范履行申报程序,未履行监护职责,组织未申请且未经批准的人员动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项目经理褚某海,涉事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翔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正、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生产副总尹某波、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护船组组长赵某骧、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护船员余某俊等4人,以及正翔公司和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两家相关企业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法定代表人江某忠、安全总监杨某杰、总装部经理葛某庆、技术中心负责人李某倩等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仪征开发区、仪征市工信局、仪征市消防大队分别向仪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仪征市政府向扬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文章来源:国际船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