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9日,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招商轮船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将部分航次预估收入作为收入确认金额、跨期确认部分航次收入、共同投船和舱位互换业务错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等会计差错。2022年至2023年,中外运集运存在未计提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将租入的集装箱船及房屋建筑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会计差错。
受中外运集运上述会计差错影响,招商轮船2021年年报、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轮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商轮船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