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上海港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的安全管理,切实执行货主(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上海海事局从12月6日开始试运行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的高质量选船机制。根据该机制,可以取得货主(码头)预定停靠船只的相关信息,自主开展高品质选船工作,确保停靠在该码头的船舶是散布液体货物的高品质船只
选船机制的标准
目前,上海海事局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上海港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品质选船推荐标准》。该标准主要从船舶证明书、船舶配员、海事重点跟踪状况、海事合作调查状况、船龄、滞留状况、航运公司的业绩、船舶行政处罚状况、船舶发生事故信息、保安检查的缺陷和纳入货主(码头)的选船机制等来评价船舶的质量。(详见下表)
1推荐船标准
根据官方发布的推荐船标准,所有船只分为A类、B类、C类三种nbsp;
A类船舶是“高品质船舶”,是指满足所有对应参数的船舶
B类船舶是“满足最低标准的船舶”,指A类和C类以外的船舶
C类船舶是“应改善的船舶”,指重量值之和在12以上的船舶
2基于推荐标准的自主选船标准
此外,货主(码头)可以根据码头的实际情况,定制高品质的“选船机制”,内容至少包括船公司的概况、船舶概况、船舶检查信息等因素。货主(码头)的定制选船标准不应低于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选船推荐标准。定制选船标准论证需遵循“上海港散装液体危险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评价标准(详见下表),报上海海事局后,可作为选船标准在货主(码头)选船上使用
选船机制的实施
1评价船
现在,海事管理机构通过“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报告系统”的“货主码头船舶管理模块”和“上海海事发表”、“微信公众号海事厅”的“货主选船船舶等级评价”模块(即“选船平台”)向货主(码头)提供待选择船舶检索服务,提供船舶A、B、C等级分类信息
货主选船简明操作手册:
https://www.sh.msa.gov.cn/u/cms/www/202112/060911341638753094688.pdf
具备“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可以根据本企业制定的标准选择船舶,但所选择的船舶必须通过海事“选船平台”进行验证
2注意
建议货主(码头)根据选船结果优先选择A类船只,推荐B类船只。货主(码头)、船公司或其代理店办理装船分散液体危险货物的入港申报手续时,应查询运输船只的选船分类等级,取得船选船退还号码,并向申报信息提供A、B类船舶选船返还号码
选船机构的监督管理
1评价再议
海事管理机关提供的选船评价结果的有效期是1年。到期后,根据所选船标准重新评估,更新等级分类信息。拥有独特“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必须每年通过海事选船平台查询选定船舶等级分类信息,及时调整选船管理措施
评估为C类船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评估再议:
1本年度船舶安全检查中的滞留次数在1次以下。
2本年度船舶行政处罚次数不满2次nbsp;
3本年度未发生较大程度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4本年度未被指定为共同调查船只
5本年度未被指定为重点跟踪船舶
经再议,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C类船舶,可将评估等级调整为B类船舶:
1对于并入企业货主(码头)的船选择机制中的C类船舶,货主(码头)企业根据船方的申请对船舶的适航、船员的胜任、货物的适装和适运以及装卸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报告中未发现严重的安全和防污染缺陷;
2对于未纳入企业货主(码头)选船机制的C类船舶,根据船方的申请,经上海海事局现场检查船舶的适航、船员的胜任、货物的适装和适运以及装卸工作情况等检查报告中未发现严重的安全和防污染缺陷
评价再议调整评价等级的船舶,自评价等级调整之日起1年后,需要以选船基准进行再评价,根据实际的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在再评价周期内不接受再评价再议。
2评价降级
船舶在评估周期内发现下列不合格情况之一的,等级分类自发现日起降为C类,至少一年内不接受评估再议:
发生了大于1级的水上交通事故nbsp;
2记载为重点跟踪船。
被降级为C类的船舶,从评级日起1年后重新选定,根据实际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在重新评估周期中,不接受评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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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切实落实货主(码头)、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该机制还可以通过码头侧提高停靠船只的标准,从而使运输公司提升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可以促进船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提高。有关货物(码头)、船公司请仔细研究“关于上海海事局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的高质量选船活动试行方案”https://www.sh.msa.gov.cn/u/cms/www/202112/071532321638862352076.pdf)如果有问题,请立即与海事管理机关商量